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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江苏宿迁分离小三方法,拆散第三者技巧


来源: 地区  /  作者: 已分享 /  2023-04-01 00:10:01  /  次浏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江苏宿迁分离小三方法,拆散第三者技巧,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温馨提示:本文共有10442个字,大小约为46KB,预计浏览完需要27分钟,请仔细阅读吧!

本文目录:

宿迁小大姐对象出轨,小三竟然是相识十年的闺蜜.....

最近感情上遇到了一个大问题,没想到电视剧里狗血的剧情发生在我身上。我即将要携手一生的老公出轨了,而出轨对象是我从小玩到大的闺蜜。



我和对象认识三年多,准备今年国庆结婚,他虽然学历工作不如我,但是长相帅气,很多女生倒追他,我是个要面子好强的人。


在感情里,为了不让他太嚣张,我常常贬低他的工作,说他工资还没我高,他有时候也会被我惹恼了,就和我冷战不理我。



我也很烦恼,就经常和闺蜜诉苦,不得不说,闺蜜是开解人真是一把好手,每次我找她诉苦,她都能把我逗开心,让我把烦恼都忘了。



闺蜜常年单身,我给她介绍过对象,她都推辞说不想谈,有时候我和男朋友约会都会把闺蜜带上,三个人相处也很融洽,看得出闺蜜对我男朋友也不排斥。



后来我因工作出差到外地一个月,第一次分离这么长时间,我突击回家,想给男朋友一个惊喜,没想到在家里发现了闺蜜的睡衣...



我立马打电话质问他,他很爽快的承认了,我心都凉了,我为他想了很多理由,没想到他亲口承认了,这时候闺蜜发了微信问我什么时候回沭阳,我心里真不是滋味,我最信任的两个人一起欺骗我,对我做了这么残忍的事情...



一边是十年的友情,另一边是我难以割舍的爱情,我不知道是该原谅还是就此闹翻,我到底该怎么办?


凭什么说我是“最强小三”?一怒之下,她把网络公司告了

认为父亲与一单身女子有“婚外情”,19岁的女子将父亲与单身女子的关系向微信网友倾诉,并把自己与该女子的微信聊天截图发送给网友。


聊天信息经网友后台爆料后,被一网络公司小编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公司网站发布,造成大量网友点击。单身女子遂以网络公司与年轻女子发布不实网帖,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为由,要求网络公司与年轻女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公司表示网帖已经过技术处理,且在该案发生后已删除,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而年轻女子则表示网帖不是其发的,不构成侵权。


那么,女儿向网友吐槽父亲婚外情“被声援”,网站后台收集信息撰文抨击“最强小三”是否侵权?不久前,该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聊天信息上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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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四旬的冯雪梅,家住苏北某县。虽说年龄不小了,却一直单身未婚,亲朋好友都很着急,经常劝说冯雪梅尽早成个家。经不住劝说,冯雪梅表示只要遇着合适的人,可以考虑。


2015年,朋友以介绍对象的名义介绍冯雪梅与赵文明相识。冯雪梅刚满四十,成熟知性,风韵犹存;而赵文明五十不到,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初次相识,两人就对上了眼。


相识之初,冯雪梅只知道赵文明也是单身,带着19岁的女儿赵雅倩共同生活。赵文明还以自己的朋友为名介绍女儿赵雅倩与冯雪梅认识。赵雅倩一直以为冯雪梅是父亲的普通朋友,对冯雪梅也非常客气,而冯雪梅误认为赵雅倩赞同自己成为其父亲的女朋友,自然也就喜欢上赵雅倩,两个人还主动互加对方为微信好友,有事没事就在网上聊上几句。


一段时间后,从与赵雅倩的聊天中,冯雪梅隐约意识到赵文明并不是单身,便私下打探,发现赵文明原来是有家室的,因此感到很气愤。但因两人在相处的过程中,赵文明对她确实也不错,冯雪梅心想,成不了夫妻,也可以成为朋友,于是双方就以普通朋友相处。


不料,2016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冯雪梅与赵文明发生纠纷,并惊动了警方。警方出具的接警记录记载:“接警后,我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询问得知系冯雪梅及其姐姐等人与赵文明因为感情纠纷发生争执,相互指控被对方殴打,冯雪梅称房门被赵文明损坏,后经调解,双方和解。”


这次纠纷后来传到了赵雅倩的耳中。赵雅倩认为冯雪梅与其父亲赵文明之间系情人关系,认为冯雪梅系“小三”,破坏了其家庭和谐,心里十分难过。事情发生后,赵雅倩通过微信与冯雪梅进行沟通,试图解决冯雪梅与父亲的矛盾,但没有取得任何效果,心中一直耿耿于怀。


2017年5月24日下午,赵雅倩与朋友微信聊天,说到恋爱、婚姻与家庭时,忍不住向朋友倾诉了自己的家庭痛苦,并将其与冯雪梅聊天的截图也发给了对方,该截图中有冯雪梅的头像和若干照片及聊天的昵称“梅”。


随后,该网友将其与赵雅倩聊天的内容在宿迁市一家知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的网络后台进行爆料。网络公司的网帖编辑发现该爆料的信息后,觉得这些信息十分抢眼,就立即对爆料信息进行采集、编辑,以“最强小三”为标题在网络公司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消息,并附有冯雪梅的照片两张,其中一张照片中带有“梅”字,并有冯雪梅手机号码的前7位数字。


由于标题十分吸睛,加之图文并茂,这个帖子立即吸引了大量网友点击阅读,点击量达1.6万人次,并被当地某门户网站转载,而且有很多网友跟帖评论。照片中冯雪梅眼睛部位虽然打上马赛克,但熟悉冯的人都能认出是冯雪梅。


“我不是‘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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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晚上,冯雪梅吃过晚饭后,出门去散步,那时她并不知道有关她的帖子及照片已经在网上飞速扩散传播,持续发酵蔓延。散步没几分钟,冯雪梅就接到了姐姐的电话“你赶快上网看看,网络公司的网站上发帖把你说成是‘最强小三’,门户网站还进行了转载,还有很多网友跟帖评论,并且上传了很多照片,虽然照片做了处理,但我一眼就看出照片中显示的人就是你,究竟是怎么回事啊?”


冯雪梅立即打开网络公司的网站查看,发现流言蜚语在网上已经是铺天盖地,而且帖子中的照片和电话确实是自己的。她给姐姐回电话,抽泣着为自己辩解:“我不是‘小三’,我是被骗的!”


“我相信你不是‘小三’”冯雪梅的姐姐好言劝慰,却又感到有些无奈:“问题是只要认识你的人就能认出照片中的人是你,怎么向别人解释啊?”


挂断姐姐的电话不久,冯雪梅又陆续接到了几个朋友的电话,问的基本是同一问题。冯雪梅感觉即使有一千张嘴,也说不清自己的冤屈。她怒不可遏,立即在网上查询到网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希望网络公司对其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删除。可是,网络公司的联系电话是空号,法定代表人之前使用的电话号码,早已不再使用。第二天一大早,冯雪梅又按照工商注册住所地寻找网络公司地址,可是发现网络公司已搬迁。


无奈之下,冯雪梅聘请了一位律师,到工商部门查询到网络公司变更后的地址后,随后找上门去,以网络公司发布不实网帖,致其无法正常与人交流和生活,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为由,要求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可是,网络公司表示网帖已经过技术处理,他们没有侵权行为,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冯雪梅根据律师调查的证据,并采纳律师的建议,于2017年6月9日,将网络公司和赵雅倩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网络公司删除不实网帖,并判令网络公司和赵雅倩通过媒体公开道歉,连带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接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和开庭传票后,网络公司将相关的网帖进行删除,并准备材料积极应诉。


当地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7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冯雪梅诉称:2017年5月24日,赵雅倩通过网络公司网站,以“最强小三”为标题等侮辱性语言公开发布消息,并将本人的照片贴在网上,该网帖点击量达1.6万多人次,网络公司和赵雅倩发布的不实网帖,给本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本人认为网络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发布不实网帖,构成侵权,赵雅倩捏造毁损本人声誉的网帖,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请求法院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


网络公司辩称:2017年5月24日,经网友后台爆料,我公司将该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标题发布了相关信息的事实属实,但爆料人从后台发布信息,我公司网站只能保存三天,超过三天就找不到爆料人了;冯雪梅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已经通过打马赛克进行了处理;我公司在发布信息后并没有接到冯雪梅删除网帖的请求;我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经将帖子删掉了。综上不同意冯雪梅的诉讼请求。


“帖子不是我发的,资料不是我提供给网络公司的,却把我告上了法庭,毫无道理。”赵雅倩感到十分委屈,当庭表示,不同意冯雪梅的诉讼请求。


名誉受损谁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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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赵雅倩怀疑冯雪梅系其父亲情人,破坏了其家庭关系,在与冯雪梅聊天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将其家庭情况及冯雪梅与其父亲的关系向微信网友倾诉,并将与冯雪梅的聊天内容及微信聊天截图发送给网友。虽然赵雅倩不能证明冯雪梅与其父亲之间确实存在情人关系,但从警方的报警记录“感情纠纷”及冯雪梅在庭审时陈述朋友以“介绍对象的名义”介绍其与赵雅倩的父亲赵文明相识,双方也相处了一段进时间,可以看出赵雅倩的怀疑也不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而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赵雅倩也只是通过网络聊天对朋友进行了倾诉,将冯雪梅的照片及头像发给了对方,主观上并没有想在网络、媒体上对此事曝光、宣传,但是其将没有经过确切证据证实的消息发给网友,使该信息被网络公司采集、编辑,并在其网站上以“最强小三”为题进行发布消息。赵雅倩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了侵害冯雪梅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公司对后台网友爆料的信息,未经核实,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并附冯雪梅照片及手机的前7位号码,并在其中一张照片上附有冯雪梅的名字“梅”字,使熟悉冯雪梅的人都能认出是其本人,造成了多家网站的转载,并有1.6万多人次浏览、众多网友跟帖,降低了公众对冯雪梅的社会评价,并给冯雪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冯雪梅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冯雪梅要求网络公司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合理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该信息的传播范围不大,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本院确定网络公司酌情赔偿冯雪梅500元。网络公司主张冯雪梅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已经通过马赛克进行了处理,发布信息后并没有接到冯雪梅删帖请求,不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本院审理期间,网络公司已删除了冯雪梅主张删除的相关信息,本院对冯雪梅的该项请求,不再处理。


2017年11月25日,当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一审判决:判决网络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向冯雪梅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10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网络公司向冯雪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同时判令赵雅倩通过本院或当面向冯雪梅公开致歉,致歉内容经本院审核。


一审判决后,网络公司不服,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网络公司诉称:本公司并没有接到冯雪梅要求删除网帖的请求,且本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已经将网帖删除。本公司在处理网帖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对冯雪梅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发布的网站上有冯雪梅的号码,但是已经打过马赛克,不能确定是冯雪梅本人。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冯雪梅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宿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网络公司对后台网友爆料的信息,没有经过核实就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其网站发布信息,且附有冯雪梅照片及手机号码的部分数字,造成多家网站转载,1.6万余人次浏览。网络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冯雪梅的名誉权,对冯雪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冯雪梅有权要求网络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考虑该信息传播范围、后果等酌定网络公司赔偿冯雪梅500元并无不当。网络公司主张其对冯雪梅的所有信息已经过马赛克处理,且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已经删帖,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网络公司发布的个人信息、照片使熟悉冯雪梅的人都能认出是冯雪梅,降低了公众对冯雪梅的社会评价,故对于网络公司关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宿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交朋友竟成了“最强小三”,她把网络公司告了

认为父亲与一单身女子有“婚外情”,19岁的女子将父亲与单身女子的关系向微信网友倾诉,并把自己与该女子的微信聊天截图发送给网友。


聊天信息经网友后台爆料后,被一网络公司小编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公司网站发布,造成大量网友点击。单身女子遂以网络公司与年轻女子发布不实网帖,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为由,要求网络公司与年轻女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公司表示网帖已经过技术处理,且在该案发生后已删除,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而年轻女子则表示网帖不是其发的,不构成侵权。


那么,女儿向网友吐槽父亲婚外情“被声援”,网站后台收集信息撰文抨击“最强小三”是否侵权?不久前,该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聊天信息上了网


年逾四旬的冯雪梅,家住苏北某县。虽说年龄不小了,却一直单身未婚,亲朋好友都很着急,经常劝说冯雪梅尽早成个家。经不住劝说,冯雪梅表示只要遇着合适的人,可以考虑。


2015年,朋友以介绍对象的名义介绍冯雪梅与赵文明相识。冯雪梅刚满四十,成熟知性,风韵犹存;而赵文明五十不到,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初次相识,两人就对上了眼。


相识之初,冯雪梅只知道赵文明也是单身,带着19岁的女儿赵雅倩共同生活。赵文明还以自己的朋友为名介绍女儿赵雅倩与冯雪梅认识。赵雅倩一直以为冯雪梅是父亲的普通朋友,对冯雪梅也非常客气,而冯雪梅误认为赵雅倩赞同自己成为其父亲的女朋友,自然也就喜欢上赵雅倩,两个人还主动互加对方为微信好友,有事没事就在网上聊上几句。


一段时间后,从与赵雅倩的聊天中,冯雪梅隐约意识到赵文明并不是单身,便私下打探,发现赵文明原来是有家室的,因此感到很气愤。但因两人在相处的过程中,赵文明对她确实也不错,冯雪梅心想,成不了夫妻,也可以成为朋友,于是双方就以普通朋友相处。


不料,2016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冯雪梅与赵文明发生纠纷,并惊动了警方。警方出具的接警记录记载:“接警后,我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询问得知系冯雪梅及其姐姐等人与赵文明因为感情纠纷发生争执,相互指控被对方殴打,冯雪梅称房门被赵文明损坏,后经调解,双方和解。”


这次纠纷后来传到了赵雅倩的耳中。赵雅倩认为冯雪梅与其父亲赵文明之间系情人关系,认为冯雪梅系“小三”,破坏了其家庭和谐,心里十分难过。事情发生后,赵雅倩通过微信与冯雪梅进行沟通,试图解决冯雪梅与父亲的矛盾,但没有取得任何效果,心中一直耿耿于怀。


2017年5月24日下午,赵雅倩与朋友微信聊天,说到恋爱、婚姻与家庭时,忍不住向朋友倾诉了自己的家庭痛苦,并将其与冯雪梅聊天的截图也发给了对方,该截图中有冯雪梅的头像和若干照片及聊天的昵称“梅”。


随后,该网友将其与赵雅倩聊天的内容在宿迁市一家知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的网络后台进行爆料。网络公司的网帖编辑发现该爆料的信息后,觉得这些信息十分抢眼,就立即对爆料信息进行采集、编辑,以“最强小三”为标题在网络公司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消息,并附有冯雪梅的照片两张,其中一张照片中带有“梅”字,并有冯雪梅手机号码的前7位数字。


由于标题十分吸睛,加之图文并茂,这个帖子立即吸引了大量网友点击阅读,点击量达1.6万人次,并被当地某门户网站转载,而且有很多网友跟帖评论。照片中冯雪梅眼睛部位虽然打上马赛克,但熟悉冯的人都能认出是冯雪梅。


“我不是‘小三’!”


当日晚上,冯雪梅吃过晚饭后,出门去散步,那时她并不知道有关她的帖子及照片已经在网上飞速扩散传播,持续发酵蔓延。散步没几分钟,冯雪梅就接到了姐姐的电话“你赶快上网看看,网络公司的网站上发帖把你说成是‘最强小三’,门户网站还进行了转载,还有很多网友跟帖评论,并且上传了很多照片,虽然照片做了处理,但我一眼就看出照片中显示的人就是你,究竟是怎么回事啊?”


冯雪梅立即打开网络公司的网站查看,发现流言蜚语在网上已经是铺天盖地,而且帖子中的照片和电话确实是自己的。她给姐姐回电话,抽泣着为自己辩解:“我不是‘小三’,我是被骗的!”


“我相信你不是‘小三’”冯雪梅的姐姐好言劝慰,却又感到有些无奈:“问题是只要认识你的人就能认出照片中的人是你,怎么向别人解释啊?”


挂断姐姐的电话不久,冯雪梅又陆续接到了几个朋友的电话,问的基本是同一问题。冯雪梅感觉即使有一千张嘴,也说不清自己的冤屈。她怒不可遏,立即在网上查询到网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希望网络公司对其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删除。可是,网络公司的联系电话是空号,法定代表人之前使用的电话号码,早已不再使用。第二天一大早,冯雪梅又按照工商注册住所地寻找网络公司地址,可是发现网络公司已搬迁。


无奈之下,冯雪梅聘请了一位律师,到工商部门查询到网络公司变更后的地址后,随后找上门去,以网络公司发布不实网帖,致其无法正常与人交流和生活,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为由,要求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可是,网络公司表示网帖已经过技术处理,他们没有侵权行为,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冯雪梅根据律师调查的证据,并采纳律师的建议,于2017年6月9日,将网络公司和赵雅倩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网络公司删除不实网帖,并判令网络公司和赵雅倩通过媒体公开道歉,连带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接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和开庭传票后,网络公司将相关的网帖进行删除,并准备材料积极应诉。


当地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7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冯雪梅诉称:2017年5月24日,赵雅倩通过网络公司网站,以“最强小三”为标题等侮辱性语言公开发布消息,并将本人的照片贴在网上,该网帖点击量达1.6万多人次,网络公司和赵雅倩发布的不实网帖,给本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本人认为网络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发布不实网帖,构成侵权,赵雅倩捏造毁损本人声誉的网帖,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请求法院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


网络公司辩称:2017年5月24日,经网友后台爆料,我公司将该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标题发布了相关信息的事实属实,但爆料人从后台发布信息,我公司网站只能保存三天,超过三天就找不到爆料人了;冯雪梅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已经通过打马赛克进行了处理;我公司在发布信息后并没有接到冯雪梅删除网帖的请求;我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经将帖子删掉了。综上不同意冯雪梅的诉讼请求。


“帖子不是我发的,资料不是我提供给网络公司的,却把我告上了法庭,毫无道理。”赵雅倩感到十分委屈,当庭表示,不同意冯雪梅的诉讼请求。


名誉受损谁该买单?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赵雅倩怀疑冯雪梅系其父亲情人,破坏了其家庭关系,在与冯雪梅聊天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将其家庭情况及冯雪梅与其父亲的关系向微信网友倾诉,并将与冯雪梅的聊天内容及微信聊天截图发送给网友。虽然赵雅倩不能证明冯雪梅与其父亲之间确实存在情人关系,但从警方的报警记录“感情纠纷”及冯雪梅在庭审时陈述朋友以“介绍对象的名义”介绍其与赵雅倩的父亲赵文明相识,双方也相处了一段进时间,可以看出赵雅倩的怀疑也不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而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赵雅倩也只是通过网络聊天对朋友进行了倾诉,将冯雪梅的照片及头像发给了对方,主观上并没有想在网络、媒体上对此事曝光、宣传,但是其将没有经过确切证据证实的消息发给网友,使该信息被网络公司采集、编辑,并在其网站上以“最强小三”为题进行发布消息。赵雅倩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了侵害冯雪梅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公司对后台网友爆料的信息,未经核实,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并附冯雪梅照片及手机的前7位号码,并在其中一张照片上附有冯雪梅的名字“梅”字,使熟悉冯雪梅的人都能认出是其本人,造成了多家网站的转载,并有1.6万多人次浏览、众多网友跟帖,降低了公众对冯雪梅的社会评价,并给冯雪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冯雪梅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冯雪梅要求网络公司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合理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该信息的传播范围不大,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本院确定网络公司酌情赔偿冯雪梅500元。网络公司主张冯雪梅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已经通过马赛克进行了处理,发布信息后并没有接到冯雪梅删帖请求,不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本院审理期间,网络公司已删除了冯雪梅主张删除的相关信息,本院对冯雪梅的该项请求,不再处理。


2017年11月25日,当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一审判决:判决网络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向冯雪梅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10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网络公司向冯雪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同时判令赵雅倩通过本院或当面向冯雪梅公开致歉,致歉内容经本院审核。


一审判决后,网络公司不服,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网络公司诉称:本公司并没有接到冯雪梅要求删除网帖的请求,且本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已经将网帖删除。本公司在处理网帖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对冯雪梅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发布的网站上有冯雪梅的号码,但是已经打过马赛克,不能确定是冯雪梅本人。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冯雪梅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宿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网络公司对后台网友爆料的信息,没有经过核实就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其网站发布信息,且附有冯雪梅照片及手机号码的部分数字,造成多家网站转载,1.6万余人次浏览。网络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冯雪梅的名誉权,对冯雪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冯雪梅有权要求网络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考虑该信息传播范围、后果等酌定网络公司赔偿冯雪梅500元并无不当。网络公司主张其对冯雪梅的所有信息已经过马赛克处理,且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已经删帖,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网络公司发布的个人信息、照片使熟悉冯雪梅的人都能认出是冯雪梅,降低了公众对冯雪梅的社会评价,故对于网络公司关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宿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文字:江中帆


转自:正义网

小自己20岁的丈夫在宿迁养小三 女子求助要求曝光丈夫出轨

(速新闻记者 顾园园)“请你们帮帮我,我丈夫养了小三,还不让我回家。”上周,一名湖北籍女子“追夫”到宿迁,结果发现,曾经对自己海誓山盟、甜言蜜语的爱人竟养了小三,并打算跟自己离婚,原因就是两人20岁的年龄差。无奈之下这名女子求助媒体希望“曝光”老公的出轨行为。


八年前被追,她走进“忘年恋”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名说话很温柔,拥有高等学历的女子来自湖北,姓徐,虽然已经51岁了,但因为保养得宜,看上去只有40岁左右。徐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曾经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在那之后她对爱情看得很淡,直到八年前现任丈夫的出现。


“他是徐州人,人长得高高帅帅的,刚认识的时候我都当他是晚辈来相处的,怎么也没想到他会对我产生好感。”回忆起当初的美好徐女士忍不住哽咽了。徐女士的丈夫姓高,两人相识时,23岁高先生是一家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一笔业务,高先生和徐女士那段时间经常见面,此后成为朋友。


过了有一个多月,徐女士就发现高先生对她有些过分地殷勤,“他会在我要下班时问我晚上吃什么,或是在假日约我出来玩,一开始还有几个朋友,后来基本就只有我们两个了。”徐女士说当时自己只是觉得奇怪,但没往心里去,毕竟两人差着20岁呢。


直到几个月后的一天,高先生忽然对徐女士表白,“他说希望我给他一个机会,他不在乎我们的年龄差距。”在高先生的柔情攻势下,徐女士最终接受了这份“忘年恋”,并与高先生开始了一段长达八年的婚姻。


八年后被踹,她想曝光老公


八年后,高先生刚刚而立之年,工作上也小有成绩,而徐女士已经年过五旬,两人之间早已没有了当初的激情,加之两人没有孩子,婚姻生活也只剩下平淡。“他这两年就常回徐州老家,去年干脆说是为了方便照顾老人,到宿迁的分公司工作,然后我们就分开了半年。”单纯的徐女士还觉得高先生这样做很有责任感。


4月底,想念爱人的徐女士特意申请了年假,来宿迁“追夫”,没想到惊喜变成了惊吓,一到宿迁老公就提出要离婚,并明确告诉她他已经有人了,他父母也同意。“他养小三至少有半年了,他身边的人都知道,他这边的同事都以为他们是两口子,他的父母居然也见过这女的,就我最后知道。”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徐女士一直跟着高先生,没想到被高先生从车上赶了下来,还弄得到处是伤。


在宿迁,徐女士没有认识的人,她也不知道高先生现在的租房住址,连续几天她都是一个人在街头流浪,“他说因为我年龄太大了,他需要有人给他传宗接代,可是他当年不是这样说的,他说年龄不是问题,孩子也不重要,可是现在他居然拿这个理由要踹了我,我无法接受,我要曝光他的行为,让人唾弃他。”走投无路的徐女士最终向媒体求助。


律师建议:搜集证据保障自己的利益


根据徐女士提供的电话,记者设法联系上了高先生,但对方一听说是徐女士的事情立马表示:“离定了!”然后就挂断了电话。面对这样的结果,徐女士彻底绝望了,她说:“我不会再这么傻了,我要告他。”


针对徐女士的情况,从事婚姻诉讼多年的律师赵扬表示,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判决,该原则至今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一个重要依据。徐女士目前可以收集对方出轨证据,为自己在财产分割、精神赔偿方面争取更多的有利条件。


交朋友竟成了“最强小三”,她把网络公司告了

认为父亲与一单身女子有“婚外情”,19岁的女子将父亲与单身女子的关系向微信网友倾诉,并把自己与该女子的微信聊天截图发送给网友。


聊天信息经网友后台爆料后,被一网络公司小编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公司网站发布,造成大量网友点击。单身女子遂以网络公司与年轻女子发布不实网帖,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为由,要求网络公司与年轻女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公司表示网帖已经过技术处理,且在该案发生后已删除,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而年轻女子则表示网帖不是其发的,不构成侵权。


那么,女儿向网友吐槽父亲婚外情“被声援”,网站后台收集信息撰文抨击“最强小三”是否侵权?不久前,该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聊天信息上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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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四旬的冯雪梅,家住苏北某县。虽说年龄不小了,却一直单身未婚,亲朋好友都很着急,经常劝说冯雪梅尽早成个家。经不住劝说,冯雪梅表示只要遇着合适的人,可以考虑。


2015年,朋友以介绍对象的名义介绍冯雪梅与赵文明相识。冯雪梅刚满四十,成熟知性,风韵犹存;而赵文明五十不到,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初次相识,两人就对上了眼。


相识之初,冯雪梅只知道赵文明也是单身,带着19岁的女儿赵雅倩共同生活。赵文明还以自己的朋友为名介绍女儿赵雅倩与冯雪梅认识。赵雅倩一直以为冯雪梅是父亲的普通朋友,对冯雪梅也非常客气,而冯雪梅误认为赵雅倩赞同自己成为其父亲的女朋友,自然也就喜欢上赵雅倩,两个人还主动互加对方为微信好友,有事没事就在网上聊上几句。


一段时间后,从与赵雅倩的聊天中,冯雪梅隐约意识到赵文明并不是单身,便私下打探,发现赵文明原来是有家室的,因此感到很气愤。但因两人在相处的过程中,赵文明对她确实也不错,冯雪梅心想,成不了夫妻,也可以成为朋友,于是双方就以普通朋友相处。


不料,2016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冯雪梅与赵文明发生纠纷,并惊动了警方。警方出具的接警记录记载:“接警后,我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询问得知系冯雪梅及其姐姐等人与赵文明因为感情纠纷发生争执,相互指控被对方殴打,冯雪梅称房门被赵文明损坏,后经调解,双方和解。”


这次纠纷后来传到了赵雅倩的耳中。赵雅倩认为冯雪梅与其父亲赵文明之间系情人关系,认为冯雪梅系“小三”,破坏了其家庭和谐,心里十分难过。事情发生后,赵雅倩通过微信与冯雪梅进行沟通,试图解决冯雪梅与父亲的矛盾,但没有取得任何效果,心中一直耿耿于怀。


2017年5月24日下午,赵雅倩与朋友微信聊天,说到恋爱、婚姻与家庭时,忍不住向朋友倾诉了自己的家庭痛苦,并将其与冯雪梅聊天的截图也发给了对方,该截图中有冯雪梅的头像和若干照片及聊天的昵称“梅”。


随后,该网友将其与赵雅倩聊天的内容在宿迁市一家知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的网络后台进行爆料。网络公司的网帖编辑发现该爆料的信息后,觉得这些信息十分抢眼,就立即对爆料信息进行采集、编辑,以“最强小三”为标题在网络公司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消息,并附有冯雪梅的照片两张,其中一张照片中带有“梅”字,并有冯雪梅手机号码的前7位数字。


由于标题十分吸睛,加之图文并茂,这个帖子立即吸引了大量网友点击阅读,点击量达1.6万人次,并被当地某门户网站转载,而且有很多网友跟帖评论。照片中冯雪梅眼睛部位虽然打上马赛克,但熟悉冯的人都能认出是冯雪梅。


“我不是‘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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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晚上,冯雪梅吃过晚饭后,出门去散步,那时她并不知道有关她的帖子及照片已经在网上飞速扩散传播,持续发酵蔓延。散步没几分钟,冯雪梅就接到了姐姐的电话“你赶快上网看看,网络公司的网站上发帖把你说成是‘最强小三’,门户网站还进行了转载,还有很多网友跟帖评论,并且上传了很多照片,虽然照片做了处理,但我一眼就看出照片中显示的人就是你,究竟是怎么回事啊?”


冯雪梅立即打开网络公司的网站查看,发现流言蜚语在网上已经是铺天盖地,而且帖子中的照片和电话确实是自己的。她给姐姐回电话,抽泣着为自己辩解:“我不是‘小三’,我是被骗的!”


“我相信你不是‘小三’”冯雪梅的姐姐好言劝慰,却又感到有些无奈:“问题是只要认识你的人就能认出照片中的人是你,怎么向别人解释啊?”


挂断姐姐的电话不久,冯雪梅又陆续接到了几个朋友的电话,问的基本是同一问题。冯雪梅感觉即使有一千张嘴,也说不清自己的冤屈。她怒不可遏,立即在网上查询到网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希望网络公司对其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删除。可是,网络公司的联系电话是空号,法定代表人之前使用的电话号码,早已不再使用。第二天一大早,冯雪梅又按照工商注册住所地寻找网络公司地址,可是发现网络公司已搬迁。


无奈之下,冯雪梅聘请了一位律师,到工商部门查询到网络公司变更后的地址后,随后找上门去,以网络公司发布不实网帖,致其无法正常与人交流和生活,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为由,要求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可是,网络公司表示网帖已经过技术处理,他们没有侵权行为,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冯雪梅根据律师调查的证据,并采纳律师的建议,于2017年6月9日,将网络公司和赵雅倩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网络公司删除不实网帖,并判令网络公司和赵雅倩通过媒体公开道歉,连带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接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和开庭传票后,网络公司将相关的网帖进行删除,并准备材料积极应诉。


当地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7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冯雪梅诉称:2017年5月24日,赵雅倩通过网络公司网站,以“最强小三”为标题等侮辱性语言公开发布消息,并将本人的照片贴在网上,该网帖点击量达1.6万多人次,网络公司和赵雅倩发布的不实网帖,给本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本人认为网络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发布不实网帖,构成侵权,赵雅倩捏造毁损本人声誉的网帖,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请求法院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


网络公司辩称:2017年5月24日,经网友后台爆料,我公司将该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标题发布了相关信息的事实属实,但爆料人从后台发布信息,我公司网站只能保存三天,超过三天就找不到爆料人了;冯雪梅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已经通过打马赛克进行了处理;我公司在发布信息后并没有接到冯雪梅删除网帖的请求;我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经将帖子删掉了。综上不同意冯雪梅的诉讼请求。


“帖子不是我发的,资料不是我提供给网络公司的,却把我告上了法庭,毫无道理。”赵雅倩感到十分委屈,当庭表示,不同意冯雪梅的诉讼请求。


名誉受损谁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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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赵雅倩怀疑冯雪梅系其父亲情人,破坏了其家庭关系,在与冯雪梅聊天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将其家庭情况及冯雪梅与其父亲的关系向微信网友倾诉,并将与冯雪梅的聊天内容及微信聊天截图发送给网友。虽然赵雅倩不能证明冯雪梅与其父亲之间确实存在情人关系,但从警方的报警记录“感情纠纷”及冯雪梅在庭审时陈述朋友以“介绍对象的名义”介绍其与赵雅倩的父亲赵文明相识,双方也相处了一段进时间,可以看出赵雅倩的怀疑也不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而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赵雅倩也只是通过网络聊天对朋友进行了倾诉,将冯雪梅的照片及头像发给了对方,主观上并没有想在网络、媒体上对此事曝光、宣传,但是其将没有经过确切证据证实的消息发给网友,使该信息被网络公司采集、编辑,并在其网站上以“最强小三”为题进行发布消息。赵雅倩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了侵害冯雪梅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公司对后台网友爆料的信息,未经核实,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并附冯雪梅照片及手机的前7位号码,并在其中一张照片上附有冯雪梅的名字“梅”字,使熟悉冯雪梅的人都能认出是其本人,造成了多家网站的转载,并有1.6万多人次浏览、众多网友跟帖,降低了公众对冯雪梅的社会评价,并给冯雪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冯雪梅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冯雪梅要求网络公司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合理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该信息的传播范围不大,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本院确定网络公司酌情赔偿冯雪梅500元。网络公司主张冯雪梅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已经通过马赛克进行了处理,发布信息后并没有接到冯雪梅删帖请求,不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本院审理期间,网络公司已删除了冯雪梅主张删除的相关信息,本院对冯雪梅的该项请求,不再处理。


2017年11月25日,当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一审判决:判决网络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向冯雪梅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10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网络公司向冯雪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同时判令赵雅倩通过本院或当面向冯雪梅公开致歉,致歉内容经本院审核。


一审判决后,网络公司不服,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网络公司诉称:本公司并没有接到冯雪梅要求删除网帖的请求,且本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已经将网帖删除。本公司在处理网帖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对冯雪梅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发布的网站上有冯雪梅的号码,但是已经打过马赛克,不能确定是冯雪梅本人。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冯雪梅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宿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网络公司对后台网友爆料的信息,没有经过核实就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其网站发布信息,且附有冯雪梅照片及手机号码的部分数字,造成多家网站转载,1.6万余人次浏览。网络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冯雪梅的名誉权,对冯雪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冯雪梅有权要求网络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考虑该信息传播范围、后果等酌定网络公司赔偿冯雪梅500元并无不当。网络公司主张其对冯雪梅的所有信息已经过马赛克处理,且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已经删帖,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网络公司发布的个人信息、照片使熟悉冯雪梅的人都能认出是冯雪梅,降低了公众对冯雪梅的社会评价,故对于网络公司关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宿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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