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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陕西铜川分离小三方法,拆散第三者技巧


来源: 地区  /  作者: 每日一条 /  2023-04-01 20:10:02  /  次浏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陕西铜川分离小三方法,拆散第三者技巧,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温馨提示:本文共有4302个字,大小约为19KB,预计浏览完需要11分钟,请仔细阅读吧!

本文目录:

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应该怎样处罚


第三者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的轻的话,就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不必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三者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的严重的话,第三者应:


1、停止侵害。如有重婚、同居关系的第三者,应解除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2、赔礼道歉。如第三者的行为,骚扰合法配偶正常工作生活,给其造成精神伤害的,应赔礼道歉。


3、返还财产。如第三者不当接受财物,侵犯了合法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应当返还财产。


4、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丈夫不知情抚养妻子与第三者所生孩子,丈夫有权要求第三者给予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代号327:黑龙江尚志,一座英雄城市,三线军工厂鲜为人知的历史

题记

“三线建设”是一部工业的迁徙史,在写三线备忘的时候,如果缺少三线援建,总觉得有些缺憾。


在与黑龙江三线子弟王金平大哥写《尚志故事:代号327,三炷香山下,苇河林区向阳厂纪实》过程中,也曾尝试探究尚志327厂援建信息,可惜没有最终的准确信息。


后在9246尚志红卫厂徐忠超老叔指点下,得到一位三线前辈的支持,让我们了解到,关于国营向阳林业机械厂,更多鲜为人知的细节。


下面我们再一起看一下,327向阳厂的神秘往事。


尚志327厂·解密·神秘军工往事


寻源327:技术力量,是不是来自南京307?

黑龙江尚志327厂生产的主要产品是82毫米迫击炮,而中国最早生产“八二迫击炮”的厂家为南京“金陵兵工厂”,解放后称“南京晨光机器厂”,代号“307”兵工厂。


我们一直在猜测尚志327厂的援建,应该和北京的小三线317厂、陕西铜川的小三线337厂一样,来自于南京307厂。


此次327向阳厂前辈很明确的告诉我们三线备忘的编者:


327厂筹建与试制是在牡丹江机床厂,主要管理人员等也是来自牡丹江。但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是来自307厂的骨干。


黑龙江小三线·尚志山里的兵工厂


探究327:40火与“八二无”的谜团?

很多向阳厂的三线子弟告诉我,327厂产品是 “四零火箭筒"和“八二无后坐力炮”。


在网上传播的一些文章中,也说327厂曾经生产40火,用在珍宝岛保卫战,就此我曾经专门与对轻武器熟悉的朋友进行了一番交流,他告诉我:


首先关于黑龙江327厂生产四零火的说法:尚志327建厂时间比珍宝岛早,设计的就是迫击炮厂,配套弹厂五常9203。40火加强三线生产是在珍宝岛后,东北后来加建的40火厂在吉林5517。


其次关于327厂子弟说的生产“82无”,是个很尖端的项目,应该说的是“改迫无一体”的事。记得有资料说327厂研制了一种可以同时使用82迫和82无的曲平两用炮,具体到底有没有生产,并不是很清楚。


从1971开始研究迫平射打坦克,1973年五机部下达任务,1979年11月基本定型。但是这个武器并没装备。


尚志向阳厂位置示意图


解密327:“40火”的试制和“八二迫”的生产

带着上边的两个问题,我们向黑龙江327向阳厂的前辈进行了请教,老前辈给了我们编者很准确的答复:


第一、“四零火”产品在向阳厂确实试制过——仅仅40门左右,但并未投入正式生产。


第二、尚志327厂一直是生产“82mm迫击炮”。1965年至1971年生产的是“53式82mm迫击炮”;1972年至1983年生产的是“67式82mm迫击炮”; “八二无后坐力炮”并没生产过。


值得惊喜与感谢的是,向阳厂的老前辈甚至向我们三线备忘的编者提供了准确的生产数量,为了防止被人说泄密,这里就不再细说了。


向阳厂遗址·学校


写在后面:三线,一段被尘封的历史

写完此文心中其实有些惆怅,想来熟悉三线备忘的朋友一定会发现,我们文章的更新速度慢下来很多。


正如本文所讲述的内容,是一段被尘封的历史片段,此文所记录的这些,应该是327向阳厂的三线子弟都不了解的数据。我们一直在尝试尽量客观与真实的记录下那段历史。


可是小编毕竟是70后的三线子弟一枚,更多的历史片段需要向老前辈们的支持与指点。我们一直在期盼着,能有更多的三线人与三线子弟参与其中,可是有心人又能有多少呢?


面对三线的沉思


三线备忘之所以能记录下相对完整的东北小三线八个军工厂的那段往事,要得益于我们常常提到的姜叔、徐叔、李叔以及季哥、孙哥、王哥等等黑龙江三线前辈与子弟的支持!


三线备忘的编者再次诚邀大家一起关注三线备忘,一起记录我们自己的历程!


三线备忘·记录我们父辈的历史


【拍案惊奇】\u0026#34;渣男\u0026#34;联合\u0026#34;小三\u0026#34;坑妻264万,判11年!

遭遇老公出轨本就够闹心了,


“渣男”竟然还联合“小三”


冒用妻子名义办理信用卡!


人在家中坐,


两百多万的“账单”天上来!


这样的老公不离婚难道留着过年?


婚得离!警得报!


谁也别想跑!


诡异的账单


市民胡女士忽然接到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催款电话,称她的欠款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且逾期未还款。是骗子冒充的?


然而事情的真相让她震惊:自己名下共有9张信用卡逾期未还款,总欠款高达264万余元。


难道是他


丈夫李某之前曾经为了办事拿走过自己的身份证,难道是他?一旦产生怀疑,每一个女人都是福尔摩斯附体!


追问之下,李某终于坦白了!可办理信用卡需要人、卡一致才行,只拿着身份证怎么就办了?原来李某有一位朋友(另案处理),长相与胡女士有八分相似,稍作打扮,外人几乎看不出区别。


事儿还没完


胡女士心寒之下提出离婚,同时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胡女士选择了报警。可谁知,在警方的审讯中,胡女士得知了更加令其伤心的消息。


刷卡消费的主要是另外一名女子(另案处理),没错,“小三”出现了!这一切都是她和李某策划设计的。


大快人心


日前,李某的案件已移送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自己所犯罪行并非信用卡诈骗罪,而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拒不承认自己对冒用妻子名义所办理的信用卡进行了使用。两项罪名的具体差异就是办卡之后是否进行了使用,且量刑不同。


检察官用及时固定的证据,驳斥了李某的辩解,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全部事实、情节及相关证据,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出轨是道德层面问题


信用卡诈骗更是涉及法律问题


已婚的各位


时刻记得拿起法律武器


捍卫自己权利。



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

【案情】2017年5月2日,李某驾驶的A号机动车与赵某驾驶的B号机动车相撞,事故造成B号车内的冷某被甩出车外而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冷某将A号车和B号车的驾驶员及其交强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车的交强险公司以冷某为B车的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只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现在本案中的冷某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呢?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车上人员”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车上人员”属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并不是永久不变的,死者或者伤者在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被甩出车外,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属于车上人员,而是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车上人员的界定明确,从字面意思来看,发生事故时乘坐车车辆的人员即是条例所规定的“车上人员”。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不同的理解,完全是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得出的“误解”。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样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中。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出险时车内乘客被甩出车外造成的死亡和伤残,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是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被甩出车外而导致的受伤或死亡,在发生事故的瞬间是处于车内的,虽然伤亡发生在被甩出后,但事故的发生、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等一系列事件是连续发生的。冷某在车外所受的伤害是其在车内所受伤害的延续,因此冷某仍然是车上人员,B号车的交强险公司对其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身边有人发生了这样的“不幸”,可以从下面两方面来处理:


第一,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多数由事故发生地管辖,所以我们可以根据管辖地司法惯例确定处理方案。以陕西为例,如事故发生地在西安、汉中、铜川等地,则法院基本会认定为“车上人员”。如果事故发生地在榆林、安康等地,特别是在肇事司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时,法院可能会将其认定为第三者。鉴于各地判例的差异性,为降低处理成本,建议通过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的提前沟通,尽量在庭审前争取保险公司的特殊处理费用或是在庭审中通过调解了结案件,以补偿伤者的损失。


第二,在前期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可以建议伤者起诉肇事司机,直接追究其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以及要求乘坐车辆的商业险保险公司的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这些分享基本


北京首例“性权利”案:受害女性获赔15万元


北京首例“性权利”案:


由于恋爱时男方犯了错,使得女方用不正确的方式行使行权利,最后怀孕流产,精神受到打击,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法院对女方的要求表示赞同,并且判定男方应该给女方提供15万的精神损失费。


58岁已婚老总网上征婚 33岁美女编导上当怀孕流产


大龄未婚丁玉在百合网上和声称已经离婚并且是一家公司董事长的李某相识,和他共同生活,最后怀孕流产之后才知道男方没有离婚,丁玉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月,作为北京市第一个性权利赔偿案在朝阳法院审理,李某最终被要求赔偿15万。法官表示想通过这个案件让整个社会都重视交往中的坦诚。


原告


男友隐瞒婚姻状态


丁玉与李某相识于我国首个需要实名制的交友网站,李某在网站上表示自己没有伴侣,二人来往的一年里,李某一直说自己已经离婚。丁玉以结果为前提与李某共同生活,而且怀孕流产。然而丁玉知道李某从来没有离婚以后精神遭受打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李某通过书面形式致歉,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共30万左右。


被告方


女子酒后施暴系分手主因


在法庭上,被告方没有人到场。根据调查,这个案件前后开庭两次,被告李某都没有来。


2012年10月10日第一次在法院审判时,李某找律师代替自己出席。他的律师说,李某和丁玉交往的过程中没有欺瞒过她。“两个人都属于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面临感情适宜时,他们都是自愿的,没有强迫。成年人应该有基础的观察力,而且应该预料到事情的结果。”还说丁玉流产是自己愿意的。律师还说,两个人分开主要在于丁玉醉酒以后用暴力对待李某,因此两人无法继续生活,


针对征婚信息的真实性,李某得律师没有进行辩解,他只是说这是个人的道德品质,跟这个案件没有太大的联系。


法官之前也找过二人协商和解。李某愿意给丁玉6万的赔偿费,只要她把诉讼撤销文件以及银行卡号邮寄过去,李某一旦收到这些资料就会给钱。然而丁玉履行以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说的做,导致调解不成功。


法院


女子性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丁玉给出的聊天历史、图片以及流产资料等证据,可作为证实李某为主动接触丁玉的证据链,而且还多次一样两人能够共同生活。李某借助保证以及朋友协助等途径,故意长时间隐藏已经结果的事情,女方知道真相以后精神受到创伤。所以,法院表示相信丁玉的陈述。


法院觉得,李某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社会道德以及秩序,还失去诚信以及道德原则,属于主观方面的错误。李某的做法使丁玉的人权性权利受到的损害,应该负有侵权的责任。“被告行为错误,是致使原告不正确形式性权利的原因。”主审的法官表示。


法院判定李某应该给丁玉提供精神损失费15万,而且通过书面形式致歉,致歉的内容要通过法院检查。要是超过时间还没有做,法院可以在相关媒体书籍上发表判决书的大致内容,花费由李某承担。


释法


国家民法对“性权利”有明确规定。


说谎让李某最后承担起赔偿15万的责任,这也是北京市第一个“性权利”赔偿案件。


丁玉的代理律师说,也没有想到能够获得这么多赔偿金,“这是法院的一个重要进步,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来看,通常侵权案赔偿在10万以内。”


负责这个案件的法官说,我国民法中,没有清晰的解释“性权利”。然而国外和台湾等地区都清楚的表示公民具有“贞操权”,如台湾地区民法里,就有大概意思是“欺瞒方式不符合妇女的想法和她产生性关系,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他说。这个案件判决结果的意义就是,“性行为在这个逐渐开放的社会里,违反法规的性行为,是坚决不允许的。”


法官排气筒。这个案件是非常典型的骗色,然而司法实践里也不会经常发生。被告不符合道德的做法还经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文件,面相广大民众,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针对判决数额,法官说,通常精神损失费面对的是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按照评定的结果可以知道赔偿区间。这个案件独特就在于针对性权利的划分。所以,全面考量确定赔偿这个数目,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给社会一个警示。


讲述


和女方交往一年男方表示没有离婚。丁玉以前是文艺兵,身材很好,他表示与李某交往的经历是一辈子都忘不掉的,金钱没有办法补偿她的损害,期望自己的实例能够让与自己相似想找到另一半的女孩知道,谨慎交友。


董事长自称“老光棍”


丁玉,33岁还是单身,2010年9月,她在百合网上发表征婚信息。几个月后,声称是当地某公司董事长的李某表示想和她征婚,说自己几年前就离婚了,子女也已经成年,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所以想和丁玉交往。


“那是他58岁了,觉得年龄相差有点大,我拒绝了。”丁玉表示,然而李某多次找到她说年龄不是问题。丁玉给出的聊天历史记载,李某说自己是单身,而且还通过多种形式用风趣幽默的方式证实。丁玉同意与李某约见。李某表示孩子不会反对两人来往,婚后也能再要孩子,于是两人证实确立恋爱关系。


为男友放弃工作并怀孕


2011年春节,丁玉和李某一同前往李某母亲家过年。在这个时间段内,两人一起生活,互称为夫妻,李某还经常带着她和朋友见面表示两人恋爱关系。丁玉换工作之后在北京的一个单位工作,辞职以后,她到李某公司工作,有时候还会做一些电视编导的事情。


2011年9月份,丁玉怀孕了,很高兴,觉得总算是可以办结婚的事情了。然而跟李某商量以后,得知公司的事情多,不好要孩子,早晚都会结婚的。因为没办法决定结果日期,两人商量不要这个孩子。之后,丁玉做了流产手术,李某作为丈夫在手术文件上签字。


男友仍在其他婚恋网征婚


遭受引产后,丁玉就急着想与李某结婚,“我很多次想要他的离婚文件,他总是推辞。”丁玉有了疑心。


这段时间,丁玉发觉李某存在一个儿子不是和前妻生的。2012年春节,李某表示他并没有离婚,但是这些年都是说离婚,而且几乎没有交流。


丁玉表示,她有一次不小心听到李某的女儿发生跟父亲说“爸爸,你还有什么没有呀,你现在的状况什么样的找不到啊?”丁玉才知道,他的女儿将自己看作插足的第三者。而且她还了解到,不只是百合网,李某在多家网站进行交友,说自己单身,甚至在其中一家说自己伴侣去世。


“不知还有没有其他的女人受到了欺骗。”丁玉表示,这让她更加确定要起诉。


追访


婚恋网难核实身份证外信息。网站说是实名认证,但是展示不真实的会员信息,然而这次的官司并没有涉及到百合网。对于这个,丁玉的代理律师说,这正是法学里一直注意的事情。网站是推动恋爱关系形成的力量,要是有偿服务,就要负起审查的责任。然而现在看来,许多交友网站仅仅是审查了人们的身份信息,但是针对婚姻情况、学历以及工作等审查还不够。


“当前这种行政审核还没有面相全社会,起诉时要想了解到李某的婚姻状况并获得证据,需要去往民政局等部门,然而存在一定的舒服。”律师表示,针对婚姻等文件,网站没有合理的审核途径,就算得到了文件,也不能够证明真实性。


因此,案件的法官说,法院正在商议,后期将对百合网的网友提出司法建议。有关建议的事项现在还有待商议,将会从法院最近处理的一些与百合网起诉相关的案件出发,等结果都出来以后再通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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